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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申报国家01-凯发推荐按照我省《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浙财企〔2014〕31号)相关规定,现将2021年申报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地方支持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依据浙财企〔2014〕31号文件规定,我省获得2019-2020年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课题,可申请省、市、县(市、区)地方支持资金。 (一)支持比例。对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公室有明确地方配套要求和配套比例的项目,原则上按确定的比例予以支持;对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公室没有明确配套要求和配套比例的,最高按实际获得国家拨付经费的30%予以支持。地方支持资金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按各三分之一的比例分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地方支持资金标准减按三分之一,由省级财政承担。 (二)申报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首次申请配套资金的,应提供地方支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项目基本情况表、立项批文及合同书复印件、预算书、国家拨付经费银行到款凭证;再次申请配套资金的,应提供地方支持资金申请表、项目进展情况表和国家拨付经费银行再次到款凭证;申请配套资金尾款的,应提供地方支持资金申请表、项目验收报告、专家验收意见和国家拨付经费银行末次到款凭证和项目结题审计报告。上述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其中银行到款凭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财务章。 (一)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两部门会审盖章后,送所在设区市经信、财政部门会审盖章,由所在设区市经信、财政部门报送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二)省级有关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申请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直接报送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厅审核通过后,下达地方支持资金文件。有关市、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文件要求,核拨各级财政支持资金。 请于3月5日前,将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加封面一式两份报送省经信厅、省财政厅,有关市、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留存份数自行规定,资金申请表还需报送电子版。逾期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