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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凯发推荐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钱塘新区经发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提升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能力,推进民生公益科技发展和乡村振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杭州市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3日 杭州市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资金管理办法 为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提升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能力,推进民生公益科技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1. 杭州市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资金每年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重点用于智慧(数字)农业、生态农业、现代种业、农产品加工、资源环境、节能减排、城建交通、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健康等农业与社会发展公益民生领域科研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研发能力提升、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等。 2. 杭州市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资金通过设立农业与社会发展重点研发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农业与社会发展一般科研项目(以下简称一般项目)两类项目,以资助的方式支持农业与社会发展公益民生领域的科技创新活动,另设无资金支持的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引导项目(以下简称引导项目)。 二、资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1.重点、一般项目资助对象为在杭州市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项目和承担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项目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2)申请项目必须在杭州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应用推广示范,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和发展产业政策,有利于推进杭州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公益民生事业的科技进步,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3)申请项目的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农业育种、医疗卫生等领域项目可延长至5年)。鼓励自主知识产权创造、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项目申请单位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和实施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项目。 (4)申请单位为企业的,承担有同类市级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项目并尚未结题验收,不予申请承担新的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项目;申请单位为非企业的,同一项目负责人承担有同类市级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项目并尚未结题验收,不予申请承担新的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项目。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助的不予重复资助。 三、资助方式和标准 1.重点项目围绕市委、市政府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的重点工作,重点支持农业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亟需解决的共性技术难题、区县域农业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的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的示范,突出支持公益民生事业,对纯产业化项目不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医疗卫生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2.一般项目围绕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区、县(市)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的重点工作,重点支持具有明确应用方向与前景的农业与社会发展技术研发及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医疗卫生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3.承担单位为非企业单位的,或为“米袋子”、“菜篮子”公益类育种企业的,采取事前资助的方式,自筹资金不作要求(医院、高校等有条件的单位鼓励配套自筹资金),单个项目市级财政资助资金不超过申请资助资金(重点项目按项目年度预算分期资助)。承担单位为企业的,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市级财政资金资助比例不超过本项目研发投入总额的30%。 四、项目组织及管理 1. 重点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市)科技局提出或进行选题征集,经专家咨询、确定选题,再进行材料征集、专家评审(技术和预算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和相关会议意见提出拟资助项目。 2. 一般项目由市科技局发布征集通知,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和相关会议意见提出拟资助项目。 3.引导项目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市)科技局负责征集和评审,择优推荐,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市科技局审核后提出项目。 4. 重点项目由市科技局负责管理,一般项目、引导项目根据项目承担单位隶属关系,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市)科技局分别负责管理。 五、项目监督及考核 1. 根据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市和各区、县(市)科技局(经发科技局)、财政局应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服务。市科技局负责科技项目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估和验收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将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项目补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科技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指导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归口管理辖区内科技项目的申报和实施,补助资金的落实和下拨,协助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2.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财政资金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并做好中期考核、绩效评估等工作。 3. 进一步加强项目验收,严格按《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项目验收,重点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其余一般项目委托区、县(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第三方科技中介机构含科技社团组织验收。 对承担多个项目的综合科研单位(市属高校、科研机构和医院,下同),验收率和验收通过率将直接影响下年度组织推荐申报数量,验收率低于50%的单位将取消当年的推荐申报资格。 4.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及实施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 根据《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凡在验收资料弄虚作假的、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综合科研单位到二级单位)和负责人,分别在5年、3年内不得申报和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也不列入市级以上科技项目推荐申报名单,并纳入信用不良记录。结题项目1年内不得申报、承担和推荐科技计划项目。 六、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杭州市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资金管理办法》(杭科农〔2018〕132号、杭财教会〔2018〕153号)同时废止。 2.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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