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浙江省】国资委 浙江省科技厅关于推进全省国有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凯发推荐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委十四届六次全会关于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创新驱动发展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新动能,示范带动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对标我省建设“重要窗口”的新目标新定位,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对全省国有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撑推动作用,推进国有企业实施科研项目、建设创新平台、培育创新人才、促进科技金融结合、深化科技合作、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国有企业,为优化区域创新生态、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强省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引领,推动科技创新与体制机制创新双轮驱动。加强国有企业创新发展的战略谋划和总体设计,促进创新资源集聚,加强协同联动,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本链三链融合,提升创新能力。通过体制机制创新,突破瓶颈制约,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激发创新活力。 ——坚持需求导向,促进政府引导和市场配置资源相结合。建立健全有利于国有企业创新发展的组织体系、政策体系和服务机制,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行业研究和市场分析,精准高效配置科技创新资源,激发国有企业创新发展内生动力。 ——坚持服务大局,支撑国家和全省重大战略实施。强化服务国家和全省重大战略的工作导向,围绕创新强省建设目标和“互联网 ”、生命健康科创高地建设、新材料科创高地谋划,在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创新人才引育、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等方面加强统筹协调和主动布局,促进科技重点领域取得重大突破。 ——坚持提升绩效,加快取得一批有影响力的标志性成果。把握科技创新规律,完善创新生态体系,引导国有企业围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全链条部署,增加成果供给,促进成果转化,加快抢占创新发展制高点,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优势产业改造提升提供核心支撑。 (三)主要目标。建立特色鲜明、要素集聚、活力迸发的国有企业创新体系;培育一批领军型创新人才和团队,建设一批重大创新基地和平台;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和战略性新产品;在若干重点产业领域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创新型国有企业,推动高质量发展,为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提供有力支撑。2020~2022年,全省国有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15%以上,省属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20%以上。到2022年,全省国有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全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比重达6%以上,重点制造类企业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比重达3.2%以上;累计培育高新技术企业100家以上、省级以上高能级创新平台150家以上。 (一)支持国有企业加大科研攻关力度。支持全省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尖峰、尖兵、领雁、领航”四大研发攻关计划,聚焦“互联网 ”、生命健康科创高地建设和新材料科创高地谋划,在数字经济、新能源、节能环保、大数据应用、智慧交通、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医药健康等重点领域加大科研攻关力度。省国资委建立全省国有企业重点研发项目库,实施动态化管理,并定期跟踪项目进展,推进项目实施。支持国有企业申报和承担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省国资委每年从项目库中遴选推荐10项左右重点研发项目,经省科技厅评审论证后,优先给予立项支持。支持龙头型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点研发项目、“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和重大基础研究项目。支持有能力的企业与科技部门共同设立基础研究联合基金,深化重点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二)支持国有企业建设高能级创新平台。加强对国有企业建立各类创新基地和平台的统筹规划和系统布局,支持国有企业联合高校院所、牵头或参与重大科研装置、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并对外开放和共享创新资源。对成功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省财政给予最高3000万元支持;对认定为省级平台的,按规定给予绩效奖补。支持国有企业跨领域创新合作,打造协同创新平台。 (三)支持国有企业高水平引才育才。支持国有企业加大创新型人才培养引进力度,积极支持申报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海外高层次人才、省“万人计划”等人才计划,获得认定的,按规定给予资助支持。支持国有企业落实人才认定、工资待遇等相关政策,加大高层次人才薪酬激励支持力度。国资部门对企业新引进高层次特殊人才所需工资额度予以支持;督促企业落实高层次人才应获得的薪酬、福利等待遇,提供足额的研发经费用于高层次人才组建团队、承担科研任务等。三年内新增引进或培育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500名以上。 (四)激励国有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各级国资、科技部门要全面落实《浙江省全社会研发投入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督促指导全省国有企业全面应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规范研发经费统计归集工作;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后补助、研发投入视同亩均税收等优惠政策,增强企业获得感。各级国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科技创新的考核引导。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将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将重点企业科技投入指标纳入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考核指标体系之中。对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可在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在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中,对科技创新予以支持。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对效益或工资总额产生重大影响的,经认定后作为特殊事项管理并予以支持。鼓励企业用好用足股权激励、分红激励、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政策,探索虚拟股权、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跟投、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等激励方式。企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取得成果后,可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规定,对核心骨干人员实施奖励。科技成果转化新设公司时,经批准核心骨干人员可持有成员企业股权。 (五)支持国有企业发挥创新主体作用。支持国有企业参与编制省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科技研发攻关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技术专家进入省科技专家库,吸收国有企业专家参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评审和验收。各级国资、科技部门要完善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支持国有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领军企业,指导其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支持国有企业围绕主营业务和发展需要,依托“互联网 ”,推行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打造一批专业化众创平台,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国家级众创空间,按规定给予补助,更好发挥国有企业牵引带动作用。积极指导相关企业深入推进“科改示范行动”,努力以改革创新激发企业活力动力。积极培育国有科技型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支持鼓励国有企业充分利用混合所有制的机制灵活优势,投资与主业相关的互联网、数字经济等创新型企业,发挥国有资本的培育、引领、带动作用。 (六)支持设立国有企业创新投资基金。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联合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成立一批专业化的创新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投向创新创业领域,培育一批优质科技型企业,发展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国有企业申请国家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和省创新引领基金,通过市场化方式支持科技创新项目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其控股上市公司并购产业基金项目,提速国有资产证券化进程。 (七)支持国有企业深化科技合作。支持国有企业参与引进大院名校战略,加强与国内外一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跨国公司、军工单位合作,加快引进一批高层次人才、先进技术及成果。支持国有企业参与实施“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积极融入长三角科技创新一体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长三角有关省市开展高层次、多形式、宽领域的科技合作。支持国有企业主动布局全球创新网络,并购重组海外高技术企业或研发机构,建设一批联合研究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海外创新孵化中心,提高全球创新资源配置能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联动。各级国资、科技部门要把促进国有企业创新发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定期会商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共同组织企业开展培训、考察等活动。围绕确定的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大跟踪协调力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扎实推进三服务工作。按照“始于需求、见于行动、终于满意”的要求,充分发动各级国资、科技干部深入国有企业开展“三服务”活动。创新服务机制,建立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结对联系制度,采取线上线下多种方式,整合各种资源力量,为企业提供精准高效服务。 (三)加强监测分析和总结宣传。各级国资、科技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创新动态和重要指标的监测分析工作,及时总结涌现出来的新典型、新做法、新机制和新模式,形成一批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案例和经验,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四)完善激励和容错机制。树立正面激励导向,宽容改革创新失误。采取市场化方式,进一步探索丰富对企业创新骨干的中长期激励制度。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和《关于完善全省国有企业干部职工改革创新容错纠错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对国有企业因创新发展而造成损失的,在决策与实施程序合规、履行尽职勤勉责任的情况下,可适用容错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