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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工作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凯发推荐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制造强国建设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有序有效推进,根据工信部《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和省经信厅《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创建实施方案》要求,我厅牵头组织制订了《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工作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4月21日前反馈至我厅技术创新处。 省经信厅技术创新处 2020年4月15日 根据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创建工作总体部署,综合考虑我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进一步发挥评估的导向作用,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促进创新中心持续健康发展。评估指标体系设置总体遵循导向性、客观性、实用性原则。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评估分为验收评估和运行评估两类。验收评估对象是指三年建设期满的创新中心;运行评估对象是指通过验收评估进入运行期的创新中心。运行评估自创新中心通过验收评估后每二年组织一次。 (一)验收评估内容包括创新中心建设总体目标实现、核心定位、创新投入、协同化、运行机制等情况。 总体目标是指创新中心按照建设方案提出的建设目标(见创建名单公布文件)完成情况。 核心定位是指创新中心立项的技术是否属共性技术、攻关成效及承担重大项目情况。 创新投入是指创新中心研发投入、行业领军人才引进、研发团队培养等情况。 协同化是指创新中心联盟组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重点创新平台涵盖面,以及研发仪器设备共享等情况。 运行机制是指创新中心战略规划、市场化运营机制、股东优化、组织架构等情况。 (二)运行评估内容包括创新中心的核心定位、创新投入、市场化、可持续发展、产业带动作用等情况。 核心定位是指创新中心立项的技术是否属共性技术、攻关成效及承担重大项目情况进行评估。 创新投入是指创新中心研发(含)设备投入、行业领军人才引进、研发团队培养、创新资源整合共享等情况。 市场化是指创新中心股东优化、金融机构或社会资本参与,以及组织架构、市场化体制机制、规划目标等情况。 可持续发展是指创新中心技术成果转化、产业技术服务,以及经营情况、规划目标等情况。 产业带动是指通过关键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推动产业技术进步、企业孵化、联盟带动等情况。 (三)有关评估指标及标准详见附件2。评估指标体系可根据实际在年度评估时进行适当调整优化。 省经信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创新中心评估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估对象进行验收评估和运行评估。评估由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组成。 (一)初评。评估对象按要求报送评估材料(详见附件),经当地经信部门核查通过后,上报省经信厅。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通过审阅考评材料,开展初步评议。 (二)现场考察。第三方机构对评估对象开展现场考察,实地考察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综合评议。第三方机构根据初步评议和现场考察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评议意见,经汇总整理后,形成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需明确评估结果。验收评估结果包括合格、不合格等次;运行评估结果包括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评估结果经公示后予以公布。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结果直接视为不合格: (一)创建期满未完成公司注册的,或已注册公司但未进行有效整合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评估材料,或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性质较严重的; (三)存在环境、安全、知识产权、税务等方面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财政扶持资金未按规定使用,性质严重的。 (一)对评估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评估对象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二)对验收评估结果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可于次年按本实施方案规定重新申请验收,经评估仍不合格,取消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资格;对创建期间已拨付的省级财政扶持资金,如未按规定用于平台建设、测试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开发、孵化、产学研合作等方面的,相应追回专项资金,无法从依托单位追回的,从牵头单位追回。 (三)对运行评估结果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可于次年按本实施方案规定重新申请评估,经评估仍不合格,撤销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称号。 (四)对运行评估结果优秀的创新中心,给予适当奖励。 (五)支持评估合格及以上的创新中心,积极申报国家、省级相关科研项目;对其完成的成果优先申报首台(套)、优秀工业新产品、省科技成果奖等;符合国家重点创建领域要求的,优先推荐创建国家级创新中心。 (一)创新中心牵头单位是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创新中心的指导,督促落实各项建设目标,对创新中心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共同责任。 (二)创新中心要积极配合做好评估工作,对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地方经信部门要对创新中心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及时上报省经信厅。 (四)第三方机构根据评估程序和要求开展独立性评估,并对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八、其他事项 (一)创新中心的建设、评估是一项全新的探索性工作,验收、运行评估指标体系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纳入年度评估的创新中心需按要求于当年3月底前,将工作总结及运行情况表(见附件1)、自评表(见附件2)等材料报送至省经信厅。 (三)创新中心运行过程中,如有依托单位及注册地变更等重大事项调整的,需经所在市、县(市、区)经信部门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同意后方可实施。 对照创建方案说明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具体以申报方案提出目标为准。此项内容由验收评估对象填报。 (一)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情况:包括评估期内承担的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数量、评价期内承担的省级重大科研项目数量、技术水平国际先进及以上的研发项目等。 (二)攻关成效情况:包括评估期内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数量,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取得情况,形成的专利、标准等知识产权情况;关键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商业化及成效。 评估期内创新中心在研发(含设备)投入、人才引进、人才培养等方面情况。 评估期内创新中心在联盟组建情况、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重点创新平台涵盖面;研发仪器设备共享等情况。 评估期内创新中心战略规划、市场化运营机制、股东优化、组织架构等情况。 评估期内创新中心股东优化情况、金融机构或社会资本参与情况;组织架构、市场化体制机制、规划目标情况。 评估期内创新中心技术成果转化、产业技术服务;经营情况、规划目标等情况。 评估期内创新中心通过关键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推动产业技术进步、企业孵化、联盟带动等情况。 评价指标必要证明材料;近三年审计报告,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研发项目情况及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按统计局607-1表、607-2表填写;创新中心技术领军人才和博士情况及其证明材料,创新中心专利信息及其证明材料,主持和参与制定(修订)标准情况及其证明材料(标准封面页及证明企业参编的内容),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情况及其证明材料,获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情况及其证明材料、技术开发设备及其原值清单;其他有关情况及其证明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