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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杭州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凯发推荐为贯彻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9〕17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我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及财政补助资金管理,鼓励我市企业承担实施国家、省、市重点科技研发项目,集中力量攻克我市重点产业、重点领域核心关键技术,支撑引领杭州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杭州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是由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市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承担实施,由市科技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研发类项目。由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国家、省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按立项要求,由市财政资金给予配套补助的项目(包括课题,下同),一并列入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管理和服务。 第二条 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重点支持数字经济、新制造业计划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先进制造、新材料等杭州优势特色领域、重点培育新兴领域的重大科技创新研发项目,包括前沿科学重要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示范应用等。通过项目实施,取得一批标志性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解决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创新发展瓶颈问题,开发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创新产品,为杭州市实施新制造业计划和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每年在市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补助主要对象包括:(1)市级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的立项补助;(2)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实施国家、省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的市本级配套补助。 第四条 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申报立项(包括对国家、省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的申报推荐)对象是:在杭州市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市新型研发机构等。其中,市新型研发机构包括前期由市政府签约引进的国内外大院大所在杭建设单位、新列入市“三名”工程建设单位、及2019年以后按科技部管理办法新认定的单位。 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立项实行公开征集、择优资助(推荐)的方式进行科学遴选。 第五条 申报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并要求给予市科技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及承担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项目须在杭州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并能成为杭州科技进步和高质量发展新的增长点;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规划、政策;项目研究指向重点领域(产业)的关键技术重大突破与自主创新,预期能取得一批自主知识产权或形成标志性成果,填补国内自主产业链空白,有利于提高杭州重点领域(产业)、重点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其中,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建有省级及以上企业研发机构(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应高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管理规范;单位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科技项目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3.申报单位以往项目实施、研究成果和转化应用实绩良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遵守国家、省、市各项科研管理制度,在科研诚信和接受监督检查方面情况良好。 4.申报单位同意实行以申报单位自筹为主、财政补助资金发挥引导作用的项目研发经费协同投入机制。其中,由企业为主申报的项目、或由市级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的重大科技成果示范应用项目,原则上该项目的自筹研发投入应在1000万元以上,且自筹投入应是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2倍以上。 为鼓励开展前沿科学基础研究,对申报前沿学科应用基础项目的,自筹经费投入不作要求。 5.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有实施期限要求。实施期限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求在合同书中约定,一般不超过4年。 第六条 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实行有限目标,重点支持。 1.同一企业(法人)原则上牵头申报并承担市重点科技研发项目1项。企业承担原有市重点科技研发项目尚未结题验收的,不予申请承担新的重点科技研发项目;同一项目(内容基本一致)已获得其他市级以上财政资助的不予重复资助。 为鼓励企业参加省、市创新联合体,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成果示范应用,企业作为省、市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申报的,可增加申报并承担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1项。 2.同一市级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申报并承担的市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不超过2项。在杭实施标志性成果示范应用,或获高等级国家、省科技奖励(省一等奖以上、国家二等奖以上)科技成果在杭示范应用的项目,可增加1-2项。 第七条 国家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是指由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外国专家局等牵头组织实施的国家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或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对我市企事业单位申报承担国家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或课题)、且在该项目(或课题)合同文本或批复文件中明确为主持承担单位或主要参与单位的,按国家有关部委立项文件要求,市科技专项资金按我市企事业单位实际获得国家补助资金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补助。 第八条 省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是指由浙江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开展重点技术领域的前沿科学问题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示范应用和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研究活动的科技计划项目。其中,省重点科技研发计划中的择优委托项目由地方政府和省科技厅共同组织实施,补助经费按照1:1比例共同出资(情况特殊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共同出资比例)。对我市企事业单位负责申报并主持承担科技厅等对省重点科技研发计划择优委托项目,依照省立项通知(或批复文件),市科技专项资金按我市企事业单位实际获得省补助资金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补助。 第九条 市科技局在国家、省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申报推荐、合同签署时,按国家、省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申报立项文件意见和市区财政结算体制,在申报单位所在区县签署初审推荐、承诺配套意见基础上,签署市级意见。 一般情况下,国家、省重点科技研发项目的市级配套补助资金分期安排,按在征集时间段内该项目上级补助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安排和下达。 第十条 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一般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遴选。项目申报采取企事业单位自主申报与市、区科技部门组织推荐相结合,立项评审采取同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方式进行,项目管理推行以信任为前提、绩效为导向的科研管理机制,确保项目申报公开简便,评审过程公平公正,评审立项高效准确,项目管理轻过程、重结果。 (一)编发指南。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科技企业和科技专家,围绕杭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中心工作,重点产业领域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技术需求及亟需解决的共性技术难题,公开组织选题征集和论证,确定选题方向,编制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各项要求,并在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发布,公开征集企事业单位自主申报。 (二)申报推荐。为确保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和后续实施管理过程便捷、公开、可监督,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统一经杭州市电子政务系统,在杭州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登录申报。 各区、县(市)、市级各创新平台、市级主管部门应做好本区域、本系统内企事业单位项目申报的宣传发动、指导服务工作,并按上年度实际评审立项数的2倍(或通知确定的限额),择优限额推荐。 无主管部门的市级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在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注册开户,限额申报。 (三)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委托具有科技计划项目事务管理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开展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指南、资料是否齐全、申请人是否具有良好信用等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按同类分组进入专业评审;形式审查不通过的项目,不再进入专业评审。 (四)专业评审。专业评审实行同行专家网络评审和会议论证相结合方式开展。网络评审初步通过(推荐立项评审专家超过半数以上)的项目,进入会议论证,会议论证确定同一领域(项目分组)项目排序。 (五)立项建议。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处室以专业评审结果为基础,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调研和综合分析,召集处室联审会议,按当年立项控制数,提出拟立项计划(项目)。并按市新制造业计划工作意见,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处室将拟立项目转交市经信、发改等相关部门,开展项目查重调查。查重无异议的拟立计划(项目),提交市科技局行政决策。 (六)行政决策。市科技局办公会议按申报指南、评审意见、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等,对拟立计划(项目)进行审议,作出是否立项及项目资金补助方式的决策。 (七)社会公示。市科技局作出立项决策后,相关项目在市科技政务网等进行社会公示,对有异议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处室邀请专家进行调查复核,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公示和复议意见,确定最终立项计划(项目)并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一条 合同管理。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合同书是项目执行、完约验收、核定补助经费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签订合同。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三个月内与市、区科技局(或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项目合同书应明确研究团队、研究内容、研究进度、经费预算、预期取得标志性成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等内容。 立项单位无正当理由、并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书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二)过程管理。项目合同执行期间,市和各区、县(市)科技、财政部门应对企事业承担的国家、省、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加强管理、监督和服务,赋予科技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按目标任务、计划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 (三)合同变更。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目标任务、绩效指标等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合同内容的,项目单位须书面报告。区(县、市)科技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应签署审核意见,由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处室提交市科技局办公会议研究,作出书面意见。擅自变更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目标任务、绩效指标等的,市、区科技部门不予认可,变更内容不能作为项目验收依据。 项目实施确需延期的,应在项目合同到期6个月前,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区科技部门书面提出项目延期报告,项目延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无延期报告且实际延期1年以上的,取消计划立项和资金补助。 第十二条 结题验收。项目总结、结题验收是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环节,也是安排、下拨科技专项补助资金的重要前提。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总结和财务审计,协同科技、财政部门做好履约验收、经费使用监督等工作。 (一)按时验收。项目合同到期前,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按合同约定,开展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财务审计,准备验收备查资料,并在杭州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提交验收申请。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处室在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后,开展项目验收资料审查,组织项目验收活动;条件许可时,委托具有资质(能力)的第三方承接项目验收事务性工作。 一般情况下,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应在合同到期6个月内组织并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项目合同到期6个月后,项目承担单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也不提出逾期验收报告的,视同项目已停止执行,放弃市科技专项资金补助。 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后,无正当理由逾期6个月以后验收的,对验收通过的项目,减半安排财政补助资金。 (二)财务审计。项目验收前,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委托经市财政年检通过、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进行项目研发投入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情况特殊的项目和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重大项目,由市科技、财政部门指定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三)组织验收。项目结题验收以合同书(或任务书)为依据,对约定的考核指标、绩效指标、财务执行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为简化验收过程,项目验收一般采用同行技术专家评审和财务专家审核同步进行的方式。 项目验收意见应突出取得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对少数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重大科学进展(技术突破)的,要总结教训,宽容失败。财务审核应明确项目的实际研发经费投入,验收结论应明确是否同意项目通过验收等结论性意见。 (三)下拨资金。项目验收后,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处室按照验收意见和本管理办法,对验收通过的项目,安排项目补助资金或后续拨款,拟定项目补助资金安排计划,提交市科技局行政决策。市科技局行政决策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市科技专项补助资金下拨文件。 项目验收未通过的,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补助资金(或后续拨款)。 第十三条 以企业为主承担的市级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市科技专项资金按不超过该项目实际研发投入、并经验收意见核定研发经费投入额的20%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实施期间已经中止、验收不合格(包括结题)的项目,原则上不给予财政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市新型研发机构承担的市级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按承担项目类别确定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其中:重大技术产业化、成果示范应用类项目,按企业项目标准和方式补助;重大应用基础研发类项目,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根据项目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按年度确定资助金额及拨款进度。 第十五条 承担国家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市科技专项资金按不超过在征集时间段内到位的国拨经费的25%补助,以国家财政科技经费到位进帐单为准,原则上同一法人单位在一个年度内补助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国家部委在立项文件有特殊要求的,由市科技、财政部门研究确定配套补助方案、安排配套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承担省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择优委托项目),市科技局按照立项通知、批复文件等明确的要求,从市科技专项资金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其中,对情况特殊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财政局会商后,报告市政府确定配套补助方案。 第十七条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交由市科技局管理和服务的重大科技研发项目,项目补助(配套)资金按市委、市政府有关纪要、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包括配套的国家、省研发计划项目)的市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根据现行体制,两级财政分别按1:1和1:3不同比例分担。市和主城区、富阳分别按1:1承担,市和其它区、县(市)分别1:3承担。如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市本办法明确有分担比例做相应调整和完善。一般情况下上一年验收通过的项目,补助资金列入下年度预算计划拨付。 第十九条:市财政资金已给予项目承担单位单位(包括市新型科研机构)特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补助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调整安排该单位的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补助(配套)资金。 第二十条 承担国家、省、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获得市重点科技研发资金补助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科技项目管理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的相关指导意见、管理办法执行,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确保科技项目实施并取得实绩。项目间接经费中的绩效激励经费可分期提取,在项目验收通过后兑现。 市、区科技、财政部门按省、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开展科技项目使用检查、监督。严格依据项目合同书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对弄虚作假、发生科研诚信不良行为严肃查处,纳入科研诚信记录,推动项目管理从重数量、重过程向重质量、重结果转变。 第二十一条 对发现违法使用市财政补助(配套)资金的承担单位,及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等行为的区、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已拨付的资金;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单位,5年内取消申请市科技研发项目及财政资金补助的资格,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将违规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第二十二条 为保持政策延续和执行的严肃性,保护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积极性,2020年之前按《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杭科计〔2016〕137号)立项并签订合同的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市、区科技部门要督促承担单位加快研发进度,项目签约三年内(2021年底前)项目通过验收的,按杭科计〔2016〕137号统筹安排补助资金;逾期项目按新的管理办法执行。2019年度已征集确定的国家、省重点研发项目,仍按《国家省科技项目杭州市本级财政科技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杭科计〔2017〕296号),从市科技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配套补助资金;2020年度国家、省重点研发项目配套按新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施行,文件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