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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资讯——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凯发推荐

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

为进一步加强服务业重大项目管理,推动服务业重大项目实施,根据国家、省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要求,我委制订了《浙江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服务业重大项目管理,推动服务业重大项目实施,促进全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服务业重大项目的申报工作由省发改委统一组织。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发改部门提出申报要求,区发改部门受理后报市发改委,经市发改委初选后向省发改委申报;各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发改部门受理后,经初选,直接向省发改委申报,同时抄送市发改委;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发改委申报,也可通过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申报。

第三条  申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在浙江省范围内,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

(二)项目具有创新性和带动性,符合经济转型升级的方向和市场准入标准,产业带动作用明显,项目完成后可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第四条  省服务业重大项目,按照现代物流、信息服务、商贸会展、总部经济、文化服务、科技服务、旅游、养老与社区服务八大类型进行申报。各类项目投资规模标准原则上均要求在1亿元以上,同时应符合以下具体标准:

——现代物流。投资2亿元或投资强度200万元/亩及以上的物流建设工程。

——信息服务。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信息服务建设工程。其中,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投资规模放宽至5000万元。

——商贸会展。投资5亿元或投资强度250万元/亩及以上的商贸、会展业建设工程。

——总部经济。投资5亿元或投资强度250万元/亩及以上的总部经济建设工程。

——文化服务。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文化服务建设工程。

——科技服务。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科技服务建设工程。

——旅游。投资2亿元或投资强度200万元/亩及以上的旅游建设工程。

——养老与社区服务。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养老与社区服务建设工程。

欠发达地区项目以及创新性强、对经济转型升级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可适当放宽标准。

第五条  申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应包含以下材料:

(一)由各市、县(市)发改委(局),省属企业出具的上报文件;

(二)省服务业重大项目申报表,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所在地、建设起止年限、总投资、已投资、年度计划投资、总用地、已用地等内容;

(三)项目批复(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已经取得的项目规划、土地、环评等有关文件材料。

第六条  省发改委对各市、县(市)报送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三、四、五条的要求进行筛选,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地意见后,研究确定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必要时提交省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审议。

第七条  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一般于当年3月份印发,下半年根据实际情况增补,四季度启动开展下一年度服务业重大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  各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支持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制定具体操作办法保障重大项目建设。各地应努力保障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对特别重大的项目,由省酌情给予支持。省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服务业项目原则上从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中选择。

第九条  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实行属地管理。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服务业重大项目的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对难以协调的重大事项,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为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条  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实行季度报表和动态管理制度。各市、县(市)发改委(局),省属企业分别于每季度下一个月10日前,向省发改委报送项目进度、存在问题等情况,省发改委负责梳理分析,并以专报形式向省政府报告。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如个别项目因不确定因素导致无法推进或流失,由各市、县(市)发改委(局),省属企业向省发改委提出申请后,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省发改委负责省服务业重大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省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省服务业重大项目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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